大利好!促进社会储蓄转化为股权投资!发改委等四部门打出“组合拳”降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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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看点:
△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有序促进社会储蓄转化为股权投资,拓宽企业资本补充渠道;
△推动具备条件的各类交易场所依法合规开展转股资产交易,尽快选择若干家交易场所开展相对集中交易试点;
△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调动全行资源用好定向降准资金支持市场化债转股;
△出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起设立资管产品备案制度;
△探索提出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公募资管产品依法合规参与优质企业债转股。
7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四部门联合印发的《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开出了一副“组合药方”,旨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有效控制杠杆率。
具体包括:将市场化债转股资管产品列入保险资金等长期限资金允许投资的白名单、加快股份制商业银行定向降准资金使用、加快推进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交易、大力开展债转优先股试点,以及探索提出公募资管产品参与债转股等,共计21条。
多部门合力去杠杆
如何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是一道难题。其推进近3年来,有喜有忧。
喜的是,截至2019年7月中旬,全国债转股累计签约金额达到2.4万亿元,落地资金达到1万亿元,资金到位率达41.5%,涉及资产负债率较高的200多家企业。其中,今年以来,市场化债转股新增签约金额约3900亿元,新增落地金额约3800亿元。
忧的是,在推进市场债转股过程中仍存在进展相对缓慢、项目实际落地率不及预期等问题。
为此,不久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下一步债转股工作的重点是破解难题、打通堵点,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增量、扩面、提质。
四部门印发《工作要点》恰是合力解题之举。
21条给出“新解法”
针对近3年市场化债转股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和堵点,《工作要点》开出了21条的药方,且每一条都有负责部门和时间表。其中,列在首位的前2条,旨在“增量”、“扩面”,提高债转股的市场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工作要点》提出,推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挥市场化债转股主力军作用。即,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行司联动,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编制,充实金融资产投资人才队伍,建立符合股权投资特点的绩效评价和薪酬管理体系。
“目前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已成为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主力军。”银保监会统计信息和风险监测部副主任刘志清此前表示,今年6月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共落地实施债转股项目254个,落地金额4000亿元。
再者,拓宽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渠道。即,出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起设立资管产品备案制度;将市场化债转股资管产品列入保险资金等长期限资金允许投资的白名单;探索提出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公募资管产品依法合规参与优质企业债转股。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周丽莎向上证报记者表示,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渠道的拓宽,是21条“新解法”的亮点之一,有望从源头上改变“雷声大,雨点小”、“签约多,落地少”的尴尬局面。
对债转股落地资金不足的老大难问题,《工作要点》提出“加快定向降准资金使用”的办法。具体包括,支持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利用所属具有股权投资功能的子公司、同一金融控股集团的现有股权投资机构或拟开展合作的具有股权投资功能的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推动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单独或联合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并且,加强对商业银行定向降准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考核。
事实上,定向降准资金这个方法并不是新办法,但却行之有效。
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负责人黄晓龙曾向记者表示,去年7月人民银行定向降准,释放了约5000亿元用于支持市场化债转股,而在目前市场化债转股总体投资万亿元规模中,定向降准以后新增了5080亿元。
券商已发180份研报,
债转股投资机会又来?
《工作要点》21条,重磅出击,有望由此激活债转股的投资机会。
回顾2016年10月,新一轮债转股大考开启内的第一个月内,债转股指数大涨冲高至2236.36点,涨幅超过10%。
从券商的关注度看,记者简单统计,自2016年当年3月债转股政策提出以来,各大券商共发了180份债转股研报,其中,10月10日相关文件政策落地后,发了60份研报。债转股热度也迅速升温,走出一波行情。
从今年来看,债转股指数中的成份个股表现不俗。
川财证券分析师邓利军预计,“国有企业利用债转股深化改革,是未来债转股的一条主要发展方向,相关行业的国改有望快速推进。建议关注有国改预期的行业和个股。”
《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全文:
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现提出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如下。
一、加大力度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增量扩面提质
(一)推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挥市场化债转股主力军作用。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行司联动,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编制,充实金融资产投资人才队伍,建立符合股权投资特点的绩效评价和薪酬管理体系。(各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商业银行负责,完成时间:2019年9月底前)
(二)拓宽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渠道。出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起设立资管产品备案制度。(银保监会负责,完成时间:2019年9月底前)将市场化债转股资管产品列入保险资金等长期限资金允许投资的白名单。(银保监会负责,完成时间:2019年9月底前)探索提出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公募资管产品依法合规参与优质企业债转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19年底前)
(三)加快股份制商业银行定向降准资金使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利用所属具有股权投资功能的子公司、同一金融控股集团的现有股权投资机构或拟开展合作的具有股权投资功能的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推动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单独或联合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保监会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四)加强对商业银行定向降准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考核。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调动全行资源用好定向降准资金支持市场化债转股。(人民银行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五)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市场化债转股资本占用过多问题。支持商业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鼓励外资依法合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债转股实施机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妥善解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持有债转股股权风险权重较高、资本占用较多问题。(银保监会负责,完成时间:2019年底前)
(六)加快推进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交易。推动具备条件的各类交易场所依法合规开展转股资产交易,尽快选择若干家交易场所开展相对集中交易试点。(人民银行、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19年底前)
(七)鼓励对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对品牌知名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经营运转正常的高杠杆优质企业或企业集团内优质子公司及业务板块优先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增强优质企业资本实力,降低债务风险,提高抗冲击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八)支持对民营企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和支持实施机构对符合政策和条件的民营企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降低民营企业债务风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九)大力开展债转优先股试点。鼓励依法合规以优先股方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扩大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债转优先股试点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进一步提高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定价市场化水平。对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定价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找准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有效完善国有企业、债转股实施机构等尽职免责办法,解除相关主体后顾之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19年9月底前)
(十一)强化公司治理和社会资本权益保护。引导实施机构依法向转股对象企业派驻董事、监事,实质性参与公司治理,积极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市场化债转股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有机结合,优化股权结构,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牵头,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参与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二、综合运用各类降杠杆措施
(十二)推进企业战略重组与结构调整。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整合资源,出清过剩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减少同质化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鼓励有效整合企业内部优质资源,提升内部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优质业务板块股权融资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三)加快“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对已列入处置名单的“僵尸企业”,积极推动银企双方按照相关政策加快债务清理和处置;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相关企业不得通过转移资产等方式恶意逃废债务。切实履行好维稳、政策协调、职工权益保障等公共服务职能,做好与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对接,为“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创造良好环境。(各地区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四)完善破产退出相关保障机制。依法解决企业拖欠职工薪金社保费以及欠税、破产案件受理后相关部门保全措施解除等重点难点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支持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探索建立破产经费筹措机制,优化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和名册、报酬制度,推动成立全国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五)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完善交易所市场股权融资功能,改革股票发行制度,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增强投资者信心;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有序促进社会储蓄转化为股权投资,拓宽企业资本补充渠道;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元化投资主体发展,丰富股权融资市场投资者群体。(证监会、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十六)完善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法人单位的债务风险监测系统,分行业、分地区定期对企业杠杆率和债务风险进行动态监测。重点做好大型企业债务风险监测,加强涉企信息整合和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七)加强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负债融资约束。通过债权人委员会、联合授信等机制以及银行对企业客户开展债务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授信管理,限制高负债企业过度债务融资。(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八)充实国有企业资本。拓宽国有企业资本补充渠道,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充实资本金,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本管理,防止虚假降杠杆。(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九)及时处置企业债务风险。在企业债务风险暴露初期及时介入,积极引导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协商处置,对扭亏无望的企业慎用减息停息、借新还旧等金融手段,避免债务风险越拖越大。对潜在影响较大的债务风险事件,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协调,提高处置效率并确保依法合规,防止风险蔓延。(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四、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监督
(二十)持续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在全国范围组织降低企业杠杆率、市场化债转股政策宣讲与项目对接会,推动地方政府、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企业等相关主体,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解读、具体案例剖析、潜在项目推介等形式,面对面解决疑难问题,提高各相关主体对降低企业杠杆率、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认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19年底前)
(二十一)建立市场化债转股项目评估检查机制。加强市场化债转股全过程监管。定期就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在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治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落实情况进行现场调研、评估和监督检查,防止借债转股名义掩盖不良债权,粉饰资产负债表,确保业务流程合法合规。(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编辑:陈其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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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任编辑:张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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